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802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二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住德令哈市。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青28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旦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