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22民初915号
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22100000949(1-1)。
住所:湟源县城关镇二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系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西城壕6号居民,现住该地。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才,男,汉族,1966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系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894号居民,现住该地。
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都兰县宗加镇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耿椿林,男,汉族,1988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系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104号居民,现住该地。
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部分货款10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