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521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湟源县大华镇大华村。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325005649097032。
法定代表人:韩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怀雄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案款20000元。剩余的案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安怀雄保证于2021年1月30日履行案款49625元,于2021年12月底履行案款69625元,本院将本案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以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且同意终结执行结案,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龙
审判员 严 海 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项见才让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