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与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23民初1060号
原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湟源县西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帆,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湟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住青海省西宁市××区号。
被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湟源县城关镇二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湟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鲁珺
附: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