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23执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湟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都兰县。
法定代表人岳海岩。
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3000元及违约金563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97元,案件执行费8643元。
1.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以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拒绝签收。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立案送达开始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9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先后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银账户余额、股票、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其名下工商注册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海南州都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我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查明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
4.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名下综合办公楼、温棚、冷库及枸杞种植地、加工厂房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查封。
5.由于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告知了申请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都兰如田枸杞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恩泽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