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申4262号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万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华建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万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裁定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公司做的是主体工程,依据的是我公司与政华建业公司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的备案中标合同,我公司是适格的原告,在另案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违法。政华建业公司起诉怡立公司的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1.一审判决违反程序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错误,剥夺我公司的辩论权利。且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我公司与陈建敏是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始终无争议,认定为挂靠关系,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陈建敏等人挂靠我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严重违背本案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驳回我公司具体的请求理由也均不成立。(二)二审判决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应予再审。保定万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政华建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保定万丰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本案中,生效判决认定陈建敏等人挂靠保定万丰公司承揽涉案工程,陈建敏在另案诉讼中亦认可挂靠保定万丰公司。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陈建敏系挂靠保定万丰公司,具有事实依据。确定陈建敏与保定万丰公司及涉案工程的关系,是认定涉案合同效力所需,一、二审法院的认定并不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涉案工程系陈建敏等人挂靠保定万丰公司承揽,故保定万丰公司与政华建业公司签订的两份未经备案合同和三份备案合同均为无效,保定万丰公司主张三份备案合同有效,缺乏依据。对于保定万丰公司主张的劳务费、材料费、机具租赁费及其利息,以及增项工程款及其利息,保定万丰公司提交的签证资料、结算单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政华建业公司欠付相应的工程款。且经一审法院明确释明,保定万丰公司不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亦不同意与另外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保定万丰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故一、二审法院对保定万丰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涉案合同均为无效,保定万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违约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其相应利息,缺乏依据。保定万丰公司对于主张的停工损失、侵权损失及其利息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对于增加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系对继续履约事宜补充约定,现保定万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造价,其仅依据该协议约定主张300万元工程款,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经审查,一、二审审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亦无不当。保定万丰公司作为再审申请新证据提交的支付明细、开庭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不能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保定万丰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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