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017。
法定代表人:边立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紫光园187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业,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立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华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怡立建筑公司上诉称,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2、《劳务分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其争议的内容、范围并不明确,因此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3、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政华建业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政华建业公司与怡立建筑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务分包合同》第三条均明确工程地点为门头沟区永定镇,即不动产所在地为门头沟区永定镇,故该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政华建业公司与怡立建筑公司签订的三份《劳务分包合同》第三十二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向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对于管辖的约定亦未违反专属管辖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因此,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怡立建筑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怡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梁志雄
审判员*妮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焦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