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市美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羊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大同市美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政华建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美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同仲裁字第036号裁决书,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大同市美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所有的存款、收入人民币4252047.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