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

*江春、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92民初305号
申请人:*江春,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缘,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闯,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
法定代表人:葛介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春与被申请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17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沈 珊
人民陪审员  许怀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