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执46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珠山村岩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4500211X
法定代表人:葛介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富,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货款450505.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996元、申请执行费665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92717元,现申请执行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82执46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红 伟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寿 森 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