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

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8601执100号之一
关于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作出的(2017)皖860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履行,权利人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2020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我院对(2017)皖860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我院对(2017)皖8601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860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涛
审判员  潘中潮 审判员  彭国超
书记员  徐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