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

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与宁波前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828号之一
原告: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245002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前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62947662W。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前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0元,由原告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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