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催57号
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7508弄2-24(双)号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一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声,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210643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上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根发
审 判 员 钱国平
审 判 员 杨春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尤 静
书 记 员 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