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02民初9580号
原告: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沙新镇南六公路1437号7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青海湖路苏宿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钱晓红。
原告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叶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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