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执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崇业路23号1幢17层11708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0)陕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1、向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8284298.35元及利息。利息支付办法:以7961496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7月6日;以8284298.35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2、赔偿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00000元;3、赔偿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材料资金占用费1759181元;4、返还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办法:以20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息至清结之日止;5、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6、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24788元,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0元;7、承担案件执行费8201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

1、2021年5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2、2021年5月25日前往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送达及调查,陕西雨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泰大厦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搬离。

3、2021年6月9日前往华州区房产交易所对被执行人名下“华升馨苑”3、4号住宅楼房产的查封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前往华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无房屋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6日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5执67号执行裁定书对“华升馨苑”3、4号楼未网签备案的85套商用房所有权进行轮候查封。

5、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陕西华升绿州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目前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宏革

审 判 员 栾小君

审 判 员 王亚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