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47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83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