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某,男,1957年7月1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育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528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0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执行申请书中错误将被执行人写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立案后执行主体错误,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书写错误导致立案执行主体错误,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528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牛文良

审判员 王喜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新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