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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学院筹备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5民初2423号
原告:**,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学院筹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00674476400P。
负责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晨,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189D。
法定代表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岳某。
原告**与被告晋城学院筹备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晋城学院筹备处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晋05民终16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晋0525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3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163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志  赛
人民陪审员     陈润桃
人民陪审员     程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