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财保36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8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恰,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410698712。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2189D(1-30)。
法定代表人:李强,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邓州市龙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三贤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074223426M。
法定代表人:王建立,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龙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邓州市少儿创意智慧产业园邓城国用(2014)0306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设的3#楼的一层、二层房产,查封价值以5500000元为限。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保单号为68304128020210000178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龙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邓州市少儿创意智慧产业园邓城国用(2014)0306号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设的3#楼的一层、二层房产,查封价值以55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买卖、过户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双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喻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