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7民初640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军,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昭馀镇北谷丰村祁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祁县顺发贸易部,住所地祁县北环西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祁县顺发贸易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欠款748287.93元及利息:要求第三人祁县顺发贸易部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查,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祁县顺发贸易部(原祁县顺发实业公司)鉴定协议(建筑工程协议),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之间无协议。现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祁县顺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55元,退还原告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卢崇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渠晓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