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3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贾茂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山,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239部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大厦10楼德衡律师事务所。
主要负责人:王博,旅长。
上诉人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1239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亿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王昌民
审 判 员 李晓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栾才玉
书 记 员 厉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