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2634号
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7942565B。
法定代表人:章根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永明路**号上海城*幢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慈源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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