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02民初2815号
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州康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康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7.5元,由原告池州天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