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564号
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199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之母。
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郴州市景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琛
人民陪审员*霓
人民陪审员黎冬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