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潮电信系统集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信潮电信系统集成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恢38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云跃,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信潮电信系统集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沛青,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6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徐景华、审判员李文华、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协助查控单位反馈的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是账户内并无可供执行金额,冻结期限从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BD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但因该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未能从其他协助查控单位的反馈信息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信潮电信系统集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华严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景华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葛少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中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