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3812号
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钢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