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233号
上诉人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因与被上诉人临沂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临沂环卫公司)、潍坊潍洁环境卫生有限公司(简称潍洁环卫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791民初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认定冷佃区在银丰路负责路面清洁的事实,并且确认了该路段由潍洁环卫公司发包给临沂环卫公司,结合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工作视频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人证言,应当认定孙某系临沂环卫公司的员工,其负责联系环卫工人处理环卫路段打扫不干净的地方,并且负责拍照发给城建局,冷佃区为临沂环卫公司提供劳动的事实,冷佃区的劳动是临沂环卫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冷佃区接受临沂环卫公司的管理,每月从临沂环卫公司领取报酬。一审认为环卫工作入职随意、离职随意,这只是临沂环卫公司管理不精细的问题,并不能否认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的劳动关系。二、一审认定冷佃区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且劳动部的规章也规定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就应适用劳动法,其次工伤保险条例也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可以认定工伤,最后省法院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判决均有此类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例。
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冷佃区生前与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死者冷佃区生于****年**月**日。张彩霞系死者冷佃区之妻,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均系死者冷佃区的子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的亲属冷佃区到到涉案路段从事清扫工作时即已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临沂环卫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一审对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要求确认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8月6日15时左右,冷佃区在位于潍坊高新区丰华超市内突发疾病,呼吸、心跳骤停,经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提供的监控视频,事发前两天,冷佃区曾在银枫路打扫卫生,但并未穿着保洁人员的服装。后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向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主张冷佃区的工亡待遇,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不认可与冷佃区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拨打“12345市长热线投诉”,由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处理。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联系临沂环卫公司的郭某,郭某称,并未雇佣冷佃区,双方协商未果,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于2018年11月23日向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潍坊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不服,诉至法院。 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主张,2018年2月下旬,冷佃区通过孙某、郭某招聘入职,负责银枫路北段保洁工作,具体是从玉清佳苑小区西门到孵化二巷银枫路段的路两侧。工资1800元左右,由郭某通过信封支付现金。张彩霞从2017年入职,大约干到2018年2月份,后在2018年8月份又回去工作,负责银枫路南段,从卧龙街到路段,工资也是1800元左右。临沂环卫公司认可张彩霞曾是其公司的环卫工人,负责银枫路的保洁,但否认冷佃区是其员工。 审理中,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申请证人孙某出庭作证。孙某原系临沂环卫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自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孙某陈述,其负责环卫工人的督查工作。2018年1月,张彩霞称,春节后要看孩子,不能继续干了,春节后即2018年2月就没来上班,死者冷佃区来上班。后来到2018年7月份,银枫路有个人不干了,他又把张彩霞找来,郭某让张彩霞负责银枫路南段道路保洁。2018年8月6日15时左右,孙某骑车路过,看见冷佃区脸色发黑,背心湿透了。冷佃区说需要休息,孙某就走了。过了不到半个小时,有人打电话说冷佃区出事了。环卫工人上班就是从家里直接到工作岗位,下班直接回家,有固定时间,没有考勤,由孙某及郭某每天巡视看是否到岗。临沂环卫公司认为,孙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孙某不是管理人员,仅是负责与高新城建局对接处理环卫路段存在不清洁问题的人员,并负责将清洁后的照片发给城建局。 临沂环卫公司申请郭某出庭作证。郭某系临沂环卫公司的员工,负责带领环卫工人干活。郭某陈述,张彩霞负责银枫路(从丰华超市往北到)的保洁工作,曾见过冷佃区,冷佃区偷着帮张彩霞干活,他跟张彩霞说绝对不能替班。孙某负责处理城建局发现的打扫不干净的地方,处理完后拍照上传。出事后,孙某曾找郭某,承诺给予好处,要求郭某在录音中虚假陈述。保洁员招聘很随意,更换很频繁。基本一个路段是一个固定的工资数额。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认为,郭某系临沂环卫公司的员工,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推翻孙某的证言。 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提供了赵建宝、王金文的证人证言称,2018年8月6日15时30分发现环卫工人冷佃区在工作时间晕倒,帮助拨打120。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称赵建宝、王金文无法到庭作证,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法院对高新区银枫路丰华超市负责人何辉及保洁员王兰英进行调查。何辉称,赵建宝、王金文是丰华超市工作人员,二人出具证人证言时其在场,现在不方便接受调查,何辉也了解情况。在超市步梯口死亡的老人,死亡前有一段时间就看见其在超市门口打扫卫生,或者来超市喝水休息,具体开始的时间记不清了,没有留意是否穿环卫工人服装,在这段时间只有这个老人打扫。王兰英称,超市门口的路段有一个70岁左右的男性环卫工人,出事前已经干了三四个月,以前是个女的干这段路,后来换成他干,听别人说是两口子。他基本上天天来打扫,没见其他人打扫,有时穿橘红色马甲,干完活就到超市喝水。 另查明,临沂环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道路、广场保洁等。潍洁环卫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道路、水面、园林保洁,垃圾清运等。涉案路段银丰路(-孵化二巷)的保洁项目由潍坊高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发包给临沂环卫公司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虽主张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潍洁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的陈述及证据均指向了临沂环卫公司,并且涉案路段的环卫工作由临沂环卫公司承包,与潍洁环卫公司无关,故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要求确认与潍洁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沂环卫公司称冷佃区不是其环卫工人,但通过对证人的调查,证人陈述,冷佃区在去世前已经在银丰路段打扫了一段时间,期间并未见其他人来打扫,能够认定冷佃区系在银丰路段负责路面清洁,临沂环卫公司辩称冷佃区系替张彩霞打扫卫生,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于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冷佃区并未与临沂环卫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在入职是就已年满68周岁,超出了退休年龄,并且通过证人郭某的陈述,环卫工人的招聘及离职较为随意,无需办理相关的手续,甚至打扫过程中出现了替班的情况,可见临沂环卫公司对冷佃区的管理较为松散。综合以上因素,冷佃区在入职时即超出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并且临沂环卫公司与冷佃区之间体现不出人身及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要求确认冷佃区与临沂环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彩霞、冷文坤、冷文华、冷娟、冷桂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  田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