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

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与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21民初1435号
原告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红。
原告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08元,减半收取5954元,由原告长沙德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