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12民初1754号
原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8631179680。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师范路**册号:370612300001901。
负责人:王安年,经理。
被告:**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北社区册号:370900228087553。
负责人:王安年,经理。
原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地产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矫志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晓庆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