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民终3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斌,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牟平区人民法院(2018)鲁061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慧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衣振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