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659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863117968Q。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曲继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宋晓庆
书 记 员 孔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