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612民初146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MA3C07XL4W。

负责人:李修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工商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863117968Q。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牟平供电公司)、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电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李春霞、被告牟平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志勇、被告恒源电力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整(具体以鉴定为准);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牟平供电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坐落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东新区大街北第4栋1单元1层101号楼房。该房屋由被告牟平供电公司开发,烟台市恒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由烟台市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11年10月底,原告装修完毕尚未居住。2016年2月份左右,楼房化粪池管道爆裂,将原告所装修房屋淹没,无法居住,现只能租房居住。后烟台市牟平区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恒源建筑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二公司债权债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被告牟平供电公司作为房屋的开发企业,理应对房屋的质量承担责任;被告恒源电力作为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应当对房屋漏水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室内管道并无破裂,是否是由于其他住户的原因导致堵塞,应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调查,无法查清原因则应由物业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牟平供电公司辩称,原告居住的房屋系我方出卖并交付属实,但据我方了解,不存在化粪池管道爆裂的事实,原告房屋是否被淹没我方并不知情。假设真的被淹没也是因为其所在楼的同一单元所有住户使用排水不当而阻塞造成的,也与原告未长期居住、未能及时发现有污水进入其住宅内有关。对渗水的原因,原告拿不出证据,鉴定机构也无法鉴定,只能视为原告无证据证明是管道爆裂原因而造成的。即使原告真的有损失也应向其他住户主张权利,也与我方无关,因已过了法律规定的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为两年的期限。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源电力辩称,涉案的管道根本没有爆裂,如果是爆裂在涉案房屋中,楼上有住户天天有排水,原告发现的时候家里不可能变干。原告住的是一楼,是管道通过地下车库再通到化粪池,如果是地下车库或化粪池的管道爆裂的话,喷射的力量不会穿透楼板射到涉案房屋内,唯一的可能是地下车库通往化粪池的管道中一个转弯的地方阻塞了,阻塞后污水会回流,通过我们现场检测没有破裂,就是转弯的地方管道被堵塞,管道堵塞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告在装修过程将污物、硬物、不易分解的东西通过污水管道往下排放,二是同单元楼上住户也是将硬物通过卫生间向下排放导致管道堵塞,如果是原告自身装修原因导致堵塞,本案过错应全由原告自己承担,如果还有本单元其他住户的原因导致堵塞原告应承担90%的责任,其他住户承担10%的责任。因为原告装修后一直未入住,如果入住后及时发现堵塞,物业会尽快修理好。另外,原告从2014年开始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违反了合同义务,拒绝我方提供物业管理。我方作为物业公司,也没有义务对原告房屋室内情况进行物业管理。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为购买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后更名为牟平供电公司)开发的位于烟台市牟平区西关路东、新区大街北第4栋1单元101号房屋,原告于2010年12月7日与牟平供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依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烟台市牟平区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后因被恒源电力吸收合并于2013年11月8日而被注销。2016年年初,涉案房屋厨房和卫生间被污水淹过。室内管道并无破裂。

关于房屋入住情况。原告陈述购房后装修完毕至今没有居住过,一直居住在哈尔滨老家。2015年年底打算回烟台,2016年2月份回来时发现家中被淹,主要是厨房和卫生间,室内并未有管道破裂,怀疑是化粪池管道爆裂导致室内被淹,二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被告恒源电力提交了七张管道堵塞情况的相关照片,证明其于2016年1、2月接到原告投诉后的第一时间到了涉案房屋,发现是污水倒流,考虑到是通往化粪池的管道堵塞,就排查到拐弯处,并将拐弯处砸碎后将污物排出后将堵塞的地方全部重新更换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与本案有关,另外即使是本案堵塞管道的照片,通过照片也可以看出污物长期积累已经凝固了,可见被告恒源电力长期疏于管理。被告牟平供电公司对被告恒源电力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原告申请就房屋进水的原因及财产损失进行物价评估。经本院委托,烟台博方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资产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原告财产损失金额为5107.9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2000元。原告认定评估价值损失过低。二被告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认为损失与己方无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对于房屋渗水的原因,原告虽怀疑是管道爆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开发商即被告牟平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恒源电力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恒源电力自认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是地下车库通往化粪池的管道中一个转弯的地方阻塞了,阻塞后污水回流至原告房屋,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并进行处理,未尽职责的,应当对业主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业主,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未能及时发现管道返水现象,导致损失扩大,应当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以承担全部损失的30%为宜,即原告自己负担1532.40元,被告恒源电力负担70%即3575.60元。对于鉴定费用2000元,也应以上述责任比例予以分担,即原告自负600元,被告恒源电力负担1400元。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五条,《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75.60元、负担鉴定费用1400元,以上合计4975.6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270元,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春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