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4民初130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冉,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原告***与被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逸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