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裕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730号
原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裕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任红云。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因需要进一步补充收集证据材料,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虹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