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2448号之二
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46972962。
法定代表人:张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保,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兴旺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5646474406。
法定代表人:马洪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83元,均由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巧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