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244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646972962。
法定代表人:张建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保,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兴旺街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5646474406。
法定代表人:马洪德。
解除保全申请人辽宁维德防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113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86,272.9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营口浩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72.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巧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