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497号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横街188号2栋31楼3113号。
法定代表人:段建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四川公生明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白兰一街4、6、8号首层17房。
法定代表人:杨智峰。
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承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鄢子涵
人民陪审员 李泽丹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