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终4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白兰一街4,6,8号首层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明路40号雷圳大厦都市E站3105-31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