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43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福明路40号雷圳大厦都市E站3105-31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白兰一街4,6,8号首层17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49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3756.83元,执行费为823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