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辖25号
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松本先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供货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楼宇对讲机,合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99850元,被告已支付定金39985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批向被告供应了全部产品,但被告并未支付任何货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59865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9563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首先,从白云区法院实际送达情况可见,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非位于其注册地。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涉案购销的货品系用于在广州吉祥大厦的安装工程的。即本案中,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涉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白云区法院辖区范围内,故白云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同时,原告对于被告所提的管辖异议亦表示同意,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2月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的注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原告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越秀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变更管辖法院的合意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8年1月1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告广东智安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至于被告的通信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则没有证据证实是被告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将通信地址认定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没有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现有材料表明被告的住所地应为其工商登记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499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龚连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