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众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誉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138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院**亚信全球总部研发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1638739N。

法定代表人:古明泉。

被执行人:广州誉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天贵路**天贵大厦(部位:**3A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273544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信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誉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12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誉森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2264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78.75元,除此以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建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