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志军、***、***、**、***、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民初5264号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668767914G。
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
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巴彦社区民知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关,男,系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于志军,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系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系于志军妻子),女,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于志军。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志军、***、***、**、***、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六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76元(已减半收取),本院退回给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