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男,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4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15日和3月28日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上银行、房产信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810.00元人民币。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3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裴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