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721财保139号
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银行职员。住址前郭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账户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账号xx,期限为一年。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兰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账户里的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账号xx,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