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景宁五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2327号
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工业区南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345162098。
法定代表人:季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宁五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胜利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74773703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宁五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练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