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08)遂民二初字第62

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工业区南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应村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北界镇下墅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应村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浙江应村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于2007年1214日前支付原告丽水正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政策处理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56206元。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 周惠平

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

 

员 *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