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7474。
法定代表人:胡胜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5425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636E。
法定代表人:卢宏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皇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日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