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3460号
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韶丰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起诉标的2526989.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7.96元(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现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13482.96元。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摆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