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财保73号
申请人: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韶丰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526989.5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正合智能铁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价值2526989.5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