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65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43282041。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宁,均系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丰义镇韶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932963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女,195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江旭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镇巷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895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诉被告无锡聚丰集团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宜兴市江旭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9年0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47元减半收取30223.5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